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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1)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6-11 09:05

单一事项信息收集表

事项名称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事项受理条件

1 申请单位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机构;

2.有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湖南省广电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是否需预约办理

是否须本人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网上办理网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1-84801052,0731-84801265

投诉电话

0731-84801000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材料法律来源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申请报告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活动的举办方案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1)举办方案应包括节(展)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 (2)如设评奖项目,应提供拟拟设奖项名称、数额、参评条件和评选办法。

特殊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材料法律来源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情形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是否有特殊环节及要求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结果名称

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或邮寄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个人可以申请吗? 目前不可以

特殊注意
事项

流程图

见附件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