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4-12-08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省新闻出版版权、广电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版权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全省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不查处或其他行政不作为的;
4.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5.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处理违法行为的;
6.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的;
7.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对有关举报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9.其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
通信地址: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机关北院
邮政编码:410003
受 理 人:郝晋峰
举报电话:0731-84801309
电子邮箱:hnsxwcbjfgc@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时间
(二)受理程序
1.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 初核: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初核不属实的,及时将核实情况告知举报人。
3.立案:初核投诉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的,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4.调查:立案后,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两名以上执法监督人员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15个工作日内向局领导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5.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责任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并用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之举报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本受理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