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文罚字【2014】第1029号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5-01-22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文罚字【2014】第1029号
当事人:衡阳市雁峰区金天亿电脑经营部
负责人:***
住 所:***
案由:未经授权,非法复制安装侵权盗版软件
违法事实:2014年8月9日,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雁峰区颐高数码广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经营部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执法机关于8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间,以每台计算机收取25-30元计算机维护费的名义,对衡阳市部分网络会所非法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2种,各2019套。其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盗版软件电脑截图、软件著作权人授权情况声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被处罚人衡阳市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销售侵权盗版软件,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经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听证后,本局对衡阳市雁峰区金天亿电脑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没收非法所得伍仟壹佰元;
3.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