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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新广提字〔2018〕15号 A类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2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8-05-30 11:27

 
湘新广提字〔2018〕15          A类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21

 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工商局:

  田丰硕委员提出的《加强对电视等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收悉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回复委员。 

    一、关于对湖南电视剧频道播出长谓1号广告问题的调查。针对提案中反映的湖南电视剧频道每晚频繁播出长谓1号广告问题,我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多方面展开调查。4月10日,传媒处向该频道发出问询函,要求就长谓1号广告播出情况作出说明。很快,该频道即作出回复,经查询播出记录,确定没有播出过该广告,认为可能是市县电视台插播所致。同时,湖南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负责人也明确表示,该频道确实未播出过该条广告。为慎重起见,传媒处此后也监播了一段时间,确未发现该频道播出此条广告。田委员来自邵阳市新邵县,担任县政协副主席,考虑当地市县电视台也有插播广告的可能,5月中旬,我局传媒处委托邵阳市文体广新局广电科予以调查了解。新邵县广播电视台黄志胜副台长明确答复广电科,该台从未在任何频道插播过任何广告。5月25日,邵阳市局监管中心刘向荣主任也向广电科报告,该中心连续监看几天,未发现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出过该条广告。至此,提案中所称违规广告可能确已停播了。但对此类违规行为,我局将继续予以关注,要求各级监听监看部门重点监看,也不排除派出人员前往蹲守监看,一旦发现,即责成当地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二、关于对电视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广告,除遵守《广告法》外,还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发布和播出医疗美容类广告,除依《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取得卫生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外,还应遵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先后于2014年9月29日发出的《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23号)、2016年8月24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等规定,否则,就属违规行为。近年来,我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广告尤其是医疗药品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广告播出监管力度,违规广告播出情况得到明显遏止。一是发函督办。今年3、4月份,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广告违规问题,结合明查暗访和日常巡查所发现和掌握的情况,我局向媒体频道发出整改通知18份,向市州文体广新局发出整改督办函10份。二是重点约谈。4月26、27日,我局由王国庆总工出面组织两场集体约谈会,针对前段时间监测抽查发现的地面频道广告播出违规问题,先后约谈了全部省级地面频道、5家市级电视台分管领导和广告部门负责人,5市文广新局负责人一同被约谈。我局通报了总局要求和全国形势,严肃指出了各频道存在的严重超时长、虚假夸大宣传、非购物频道播出购物节目、违规医疗养生和酒类广告等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要求举一反三排查重审在播在谈广告。被约谈单位纷纷表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守住责任,有所担当,坚决按要求整改到位,还老百姓一块干净的荧屏。此前于3月28日,应湖南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邀请,我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人曾前往与各频道广告审查负责人座谈,指出了有关频道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监听监看。要求局监听监看中心加强监播,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并予以督办。同时,要求市州局严格执行《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528

  联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联系电话:0731-8480176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