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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系列解读之一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9-02-15 15:45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系列解读之一

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成绩,归其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到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规则》的出台,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好落实“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把《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都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任务的深化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更高要求。

  在这个背景下,党中央制定《规则》,将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爱护。

  党的十九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队伍的关怀和要求一以贯之——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2018年1月11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规则》。会议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作出指示,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严格依纪依法,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具体条文中充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精神,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制定《规则》,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得好,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反之,党的事业就遭受挫折。”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

  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在落实“两个维护”上,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对此,《规则》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在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首先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第十三条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规则》第二章用8条,专章规定领导体制,明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规定“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规则》在第五条明确,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同时,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政治原则。实践证明,纪检监察工作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准确定位、大有作为。

  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

  2018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此前两天,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事实一再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之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厉追责问责。

  《规则》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记者 李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9-01-08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系列解读之二

  提升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近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式印发。此举必将有力督促纪检监察机关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规则》要求,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带头践行“两个维护”,切实把握监督第一职责,用铁的纪律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把握监督第一职责—— 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日常监督

    《规则》细化监督职责,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这一首要职责,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为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监督检查”专章明确——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

    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北京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规则》要求压实监督责任,明确监督内容,补齐监督短板,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

    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

    《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下,《规则》立足党内法规基本定位,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严肃处理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坚持纪法协同,依法监督公职人员严守底线。

    为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规则》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则》第二十条明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在审查调查环节,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此外,《规则》还对有效衔接司法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明确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等。

    “《规则》的制定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一体推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实现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遵循

    《规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作出严格规范,对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步伐铿锵,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然存在。纪检监察干部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势必会损害党的形象,影响改革成效和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规则》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比如,在审查调查环节,《规则》强调审查调查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立案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明确审查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手段以及审批权限,要求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检查重要措施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明确审理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不服处分决定申诉的办理程序作出规定等。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规则》对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也作了衔接性规定。

    “《规则》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遵循。”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表示,《规则》的制定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高文新 张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系列解读之三

  扎紧自我监督制度笼子

  1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2018“打虎”简报》,引发舆论关注。在2018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中管干部类目下,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和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两名纪检监察干部“上榜”。

    在通报中,二人被指“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将监督执纪权变为送人情、谋私利的工具。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例外。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党内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近年来,从杨锡怀、邱大明等一系列被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看,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的免疫力。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队伍担负着更加光荣重大的历史使命,也将经受更大考验,迫切需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2018年11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以来,不断加强内部制约,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为《规则》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这迫切需要法规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权的规范。

    制定《规则》,就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建设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健全内控机制,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

    记者注意到,《规则》共10章77条,其中有5章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最核心的监督执纪权,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和审理。在监督执纪权运行的全链条上,一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贯穿整个纪检监察工作流程。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没有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

    2018年12月13日,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各项工作规则,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结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职能分离,《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

    一条条落实落细的举措,盯住了人看住了事,对存在的问题精确制导,给监督执纪权戴上“紧箍”。

    “《规则》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的理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专设监督管理一章,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正人先正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也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2018年12月13日,在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时刻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努力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规则》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以制度立规矩,《规则》设立了一系列自我监督制度,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用一言一行诠释干净的内涵、留下干净的记录。

    着眼于自身建设,《规则》还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规则》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

    对于纪检监察队伍中存在的那些滥用监督执纪权、甚至自身腐败的“害群之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刀刃向内,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释放了对执纪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的强烈信号。

    对此,《规则》在第七十一条中明确,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要予以严肃问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用铁的纪律锻造纪检监察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记者 王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