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财政信息

湖南省广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16-8503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省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2016-11-14 00:0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湖南省广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广电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闻出版广电事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电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设施设备维修、购置及运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运行补助; 

  (二)全省高山台站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项目单位填报“湖南省广电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随项目相关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12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下年度资金规模确定下年度拟支持项目的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相应编入本级部门预算或对下转移支付预算,于下一年度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内下达资金。资金安排情况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财政、新闻出版广电、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使用项目经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报经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 

  第十五条 对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项目,如无特殊理由,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项目应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广电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广电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9.1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