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5-06-15

 

湘扫黄打非办发[2015]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扫黄打非”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批准,现将《湖南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湖南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其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

    举报电话:0731-84801569

    传    真:0731-84801569

    电子邮箱:hn4302607@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

    邮政编码:410003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行为;

    (四)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六)擅自印刷、复制、进口和发行境外出版物;

    (七)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的行为;

    (八)擅自出版和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案件查处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查获擅自出版、发行各类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10000册(盘)以内的,给予300至500元奖励; 10000册(盘)以上(不含10000册),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或按不超过涉案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查获印刷、复制各类非法出版物,经查实并收缴10000册(盘)以内的,给予300至500元奖励;10000册(盘)以上(不含10000册),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

或按不超过涉案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举报查获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非法出版活动,经查实并收缴5000册(盘)以内的,给予300至500元奖励;5000册(盘)以上(不含5000册),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或按不超过涉案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四)举报非法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行为,经查实,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或按不超过涉案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举报擅自出版和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经查实,给予300至500元奖励。

    (六)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经查实并收缴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设备的,按不超过每案罚没款总额的2%予以奖励。

    (七)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非法出版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第五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商议解决;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六)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由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举报人原始记录或信件、案件查处情况等有关资料,报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核准。

    第八条 颁发奖励金。由办案部门通知举报人到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举报人领奖时,应履行签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从省“扫黄打非”专项资金中开支,案件结案后由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十一条 各市州“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2013年印发的《湖南省“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办法(试行)》(湘扫黄打非办发〔2013〕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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