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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17-04-12 00:00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645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12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127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节选)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37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1311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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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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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