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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1)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6-11 09:02

单一事项信息收集表

事项名称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审批

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事项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及相关管理制度;

3.交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是否需预约办理

是否须本人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网上办理网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1-84801052,0731-84801265

投诉电话

0731-84801000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材料法律来源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原件

4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原件

4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复印件

4份

单位提供

填写必须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复印件

4份

申请人自备

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复印件

4份

申请人自备

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原件

4份

申请人自备

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复印件

4份

申请人自备

真实、齐全,法人或公民签字,单位的盖公章

特殊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材料法律来源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情形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是否有特殊环节及要求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或邮寄

常见问题及解答

哪些机构可以申请?

经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胃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特殊注意
事项

流程图

见附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有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