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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1)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6-11 09:06

单一事项信息收集表

事项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事项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6.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是否需预约办理

是否须本人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网上办理网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1-84801052,0731-84801265

投诉电话

0731-84801000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材料法律来源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申请报告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可行性报告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筹备计划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特殊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材料法律来源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情形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是否有特殊环节及要求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结果名称

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或邮寄

常见问题及解答

特殊注意
事项

流程图

见附件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