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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1)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6-11 09:16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信息收集表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发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2004年11月15日发布,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事项受理条件

1.申报对象为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是否需预约办理

是否须本人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网上办理网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1-84801052,0731-84801265

投诉电话

0731-84801000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

类型

份数

材料来源渠道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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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基本情况,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的发射频率,申请使用小功率调频广播、电视广播发射机的标称功率及相关内容

技术评估报告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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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技术可行性

协调文件(必要时提供

复印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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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时,必须提供

安全播出保障方案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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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单位公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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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盖单位公章

是否有特殊

环节及要求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和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批复

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或邮寄

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是否可以向广播电视申请50W以下的地面数字电视频道

答:不可以,地面数字电视频道必须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

特殊注意事项

流程图

见附图


000132033000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