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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1)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0-06-11 09:20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信息收集表

事项名称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事项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 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 号颁布)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 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颁布,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305 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 年9 月23 日国发〔2012〕52 号发布)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 项,项目名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事项受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4.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6.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7.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是否需预约办理

是否须本人办理

窗口办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网上办理网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731-84801052,0731-84801265

投诉电话

0731-84801000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通用情形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

类型

份数

材料来源渠道

是否可
容缺受理

容缺受理时限

容缺受理材料提交方式

说明

材料审查要点

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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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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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申办机构是否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九条;

2.单位盖公章

法人资格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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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公章

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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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本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技术安全保障机制或方案说明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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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申办机构是否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如有必要,提供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3.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4.单位盖公章

资金保障及来源说明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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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申办机构开展无线传送业务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2.单位盖公章(可以是财务章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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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公章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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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盖章文件可以是三定方案

广电总局对地面数字电视频道的批复复印件必要时提供)

原件

纸质版

2

申请人

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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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申请单位需申请地面数字电视传输方式须提供此复印件

2.单位需盖章

是否有特殊

环节及要求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或邮寄

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个人可否申请

答:不可以。

特殊注意事项

流程图

见附图


000132008002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