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6-09-10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广电发〔2026〕59号

HNPR—2026—27001

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台),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湖南教育电视台,局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8月27日

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运营行为,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从事节目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湖南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根据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电行政部门)与省级播出机构报送的信用信息,结合广电行业特点与工作实际,对播出机构信用状况作出的行业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广电行政部门与省级播出机构在依法履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能反映播出机构信用状况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与失信信息。

第三条 播出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安全原则,依法保护播出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播出机构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的标准制定、组织实施与结果认定工作。

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教育电视台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初核,并将材料报送至省广电局。

各市州广电行政部门负责采集市属播出机构信用信息,对县级上报信息、本级采集信息开展初步结果核定与汇总,形成本辖区整体信用评价审核结果后报送省广电局。

各县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播出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初审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州广电行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循“谁采集、谁报送、谁负责”工作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报送审核把关主体责任。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播出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与失信信息。

第六条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播出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台名、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节目设置范围、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七条 守信信息是指对播出机构信用状况产生正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机构创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集体工作成果(含单位综合荣誉、单位职工个人荣誉)荣获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

(二)本机构创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本机构从业人员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奖项、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项、节展专业奖项;相关作品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省广电局年度精品节目推优名录。

(三)本机构创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集体工作成果,获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电行政部门通过行业简报、工作专刊等内部刊物予以正面推介、典型宣传的相关信息。

(四)本机构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开展主旋律公益展播,视听公益广告入选广电主管部门公益广告库或公益广告扶持项目,为对口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偿提供节目播映权、公益播出服务,履行媒体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

(五)本机构在媒体融合、产业拓展、机制创新等领域形成创新成效,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作为典型经验予以推广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对播出机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机构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广电领域法规、规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广电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约谈等监管处置的相关信息。

(二)本机构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广电领域法规、规章,被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电行政部门通过行业简报、工作专刊等内部刊物予以警示指正的相关信息。

(三)本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广电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受到相应处分的信息。

(四)本机构在行政检查、行业统计等工作中不依法履行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信息。

(五)本机构在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虚报冒领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六)本机构未严格落实安全播出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安全播出责任事故的信息。

(七)本机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信息。

(八)本机构或其所属频道、频率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分级

第九条 播出机构信用评价依据《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用评价指标》(附件)计分,实行百分制。评价基础分值为80分,分值上限100分、下限0分。分值达到上限100分的,不再累加加分;分值触及下限0分的,不再累计扣分。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构成。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X)=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存在本办法附件所列一票否决严重失信情形的,直接按照附件计分规则确定信用分值。

第十条 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行业监管实际,将播出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四等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 播出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启动,3月31日前办结。

播出机构的信用信息实行年度集中汇总报送,各单位须按期报送初步核定结果及表彰文件、获奖证书、处罚文书等佐证材料,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省广电局建立全省播出机构信用信息总台账,对报送信息开展审核、汇总、归档,统一规范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省广电局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印发至各单位,并按规定同步推送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播出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的管理举措。

第十四条 对等次为优的播出机构,实施信任监管: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降低抽取比例与抽查频次;除投诉举报核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事项外,不主动开展日常现场检查。

(二)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三)参与行业评优创先、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参与政府采购等活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国家、省、市州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等次为良的播出机构,实施常规监管: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维持常规抽取比例与抽查频次,按规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强化日常监督指导,采取警示提醒、政策辅导等方式督促其规范内部管理,提升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对等次为中的播出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强化现场检查力度,检查内容聚焦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二)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业务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三)申报行业评优创先、各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予以从严审核。

(四)针对存在的违规失信问题组织指导培训,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五)国家、省、市州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对等次为差的播出机构,实施严格监管: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依法依规提高抽取比例,加大检查频次,可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时将其列为重点严管对象。

(二)办理行政许可等业务时,列为严格审查对象。

(三)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行业评优创先、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扶持等活动。

(四)针对存在严重违规失信问题组织指导培训,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五)国家、省、市州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播出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异议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省广电局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经核实原信用评价结果与事实确有出入的,予以修正,将修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同步更新至“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

第十九条 播出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依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党中央及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外,符合修复条件的播出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条 播出机构在评价周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的,可依规申请调整信用等级,同步变更对应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相关条款如与广电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信用管理规章、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适用上位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湖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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